5月15日,乐视网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裁决支持乐视体育股东前海思拓全部仲裁请求,公司作为被申请人之一,面临被要求与其他乐视体育原股东共同承担前海思拓股权回购款等裁定结果。如果仲裁生效,最坏的情况是乐视网需要回购金额超110亿元的乐视体育股权。
对于乐视网方面的说法,乐视控股债务处理小组相关负责人表示:当时该回购协议没有经过乐视网公司流程审批、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董事长签字确认、乐视网公告等任何法定程序。更不可思议的是,相关经办人员仅以微信方式向贾跃亭汇报融资成功,且未说明协议内容细节,对于“原股东回购条款”更是只字未提。
而再次被迫陷入舆论漩涡的乐视网,争议核心在于乐视网到底该不该承担回购责任,其担保的合规性。对此,乐视网表示,公司OA系统上无法查询到相关交易的信息审批流程;且公司已取得的相关股东协议和融资协议为复印件,并且未加盖公司公章。这也意味着,时任管理层当时签订合同时,已经超越了代理人权限,其签订行为应不发生法律效力。
目前来看,此次担保并未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此回购协议的法律效力存疑,应视为违规对外担保,由此造成乐视网承担回购责任是否合理、合法、合情引发诸多争议。
另有法律专家刘安琪分析,若法定代表人未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担保无效,上市公司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其相似案例,2018年11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600701)违规担保案件作出判决,2019年1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0556)违规担保案件作出判决,均确定了未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合法决议的债务、对外担保事项相关协议内容对上市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均属于司法裁判机关,对法律的理解和执行应具有一致性。
不管怎么说,即使仲裁结果已经出来,但目前舆论似乎在证明乐视网“清白”,但,乐视网到底该不该背这个锅?